第二十二条

有效

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