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