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

对法规案的处理,由主席团决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