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足球场地建设、赛事组织、师资保障等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保障力度,指导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