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青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培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员;

(三)选派裁判员、管理人员参与青少年足球赛事服务;

(四)组建男、女校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