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第十四条有效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开展以下工作:(一)为青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二)培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员;(三)选派裁判员、管理人员参与青少年足球赛事服务;(四)组建男、女校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