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第十三条有效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为人师表;(二)提升业务能力,学习掌握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三)因材施教,注重发掘、培养优秀苗子。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