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前山河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珠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镇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前山河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珠海市相关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