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相关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