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城市公共客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