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计价器的,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动计价器或者拆卸计价器铅封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