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四十八条有效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要求乘车的;(二)无看护陪同的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要求乘车的;(四)乘客的要求违反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