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四十三条有效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号段牌照,鼓励采用卫星定位系统、税控计价器、电子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加强出租汽车运营管理。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采取预约服务、统一调度等方式提供出租汽车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提高里程利用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