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