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二十条有效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签订线路运营协议。线路运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名称、走向、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运营协议的调整条件等。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施工情况、乘客需求、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线路运营协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