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线路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