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建设以下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一)停车场(站)、调度室(亭);(二)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三)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