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建设以下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一)停车场(站)、调度室(亭);

(二)站台设施(含站台、候车亭、站杆、站牌);

(三)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