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加强府澴河流域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府澴河流域特色文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