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府澴河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相关执法与监管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