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府澴河干支流和流域内湖泊、水库岸线保护范围内,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并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