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府澴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严格岸线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府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