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