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