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行维护责任人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预案,在隐蔽建设和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下穿隧道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坠落、车辆陷落等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