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编制本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随主体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资料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补充完整。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