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并纳入有关部门的审查范围。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加强对隐蔽工程、工程原材料见证取样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检查、检测和记录,需要整改的限期要求整改到位。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