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供气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