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