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使用燃气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无间歇抢修,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