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审批和备案。燃气经营者和使用燃气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配备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演练,提高燃气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