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安全第三十六条有效管道燃气用户因生产、生活等需要,确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确需移动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作业。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