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城乡建设发展趋势,对管道燃气经营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中期评估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管道燃气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