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