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工程第十条有效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