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需要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优化城市建设规划标高,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新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实行限量管理,产生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