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条有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开展绿色策划、设计、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屋等绿色建造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