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核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处理建筑垃圾核准的单位。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