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制度。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和分类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