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