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共治、分类处理、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