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