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