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推行建筑垃圾处理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实行联单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负责联单信息的核对、确认。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