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贮存和运输第十七条有效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二)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捆绑,投放至装修垃圾收集点;(三)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