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单位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单位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督促装修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范投放装修垃圾;劝阻、制止违规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及时联系取得处理建筑垃圾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
地方法规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