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