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摊位、商铺和相应设施,以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