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