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发展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托育机构,培育发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