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则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托育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