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