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