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书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