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书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