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换届时,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关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应当在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者第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再提请免职。
除前款规定外,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